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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干部公示期间被反映问题如何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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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日报讯 2001-11-3 《试行办法》规定: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已经掌握或已有调查结论的,可不做调查;对匿名反映问题,事实不清、线索不明、无从调查核实的,可不做调查;对反映公示对象工作态度、工作方法等一般性问题,由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公示对象书面回复,或要求单位党委(党组)负责人及时与公示对象谈话,并回告谈话情况;对反映公示对象学历学位、参加工作时间、入党时间、任职时间等任职资格方面问题的,按照干部拟任职务管理权限进行调查,或通过其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认定;对反映公示对象政治素质、道德品质、廉洁自律等思想作风方面问题的,内容具体、线索清楚的,应予调查,线索不太清楚的,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公示对象谈话,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,视情况决定是否作进一步调查核实;对反映公示对象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,经初步了解,必要时径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 《试行办法》规定,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,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。 对调查核实的情况,除作出调查报告外,还要区别情况分别提出任用意见和建议。对反映的问题情节比较严重,查有实据、足以影响任用的,要提请复议不予任用;对涉及违法违纪的,建议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;反映问题情节比较严重,一时难以查实的,建议暂缓任用,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,3个月内仍未查清的,可由被调查人作出书面说明,经党委(党组)复议,确定是否办理任职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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